索引号 | 01441656/2023-27781 | 分类 | 部门文件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9 |
文号 | 时效 | 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3-05-2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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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文广旅规〔2023〕3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为更好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泰州市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监管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发2021年贯彻落实〈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任务清单的函》等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举报人概念。明确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及文广旅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
二是明确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范围包括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实现了群众参对文化市场监督的全覆盖,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三是明确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罚款以上处罚的案件,按照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幅度分别设立200元、500元、1000元三档奖励标准。同时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奖励标准至2000元。
四是明确举报人及举报受理单位的权责。规定了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以及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或查处过程中玩忽职守、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施行日期
《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