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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6 |
文号 | 泰文广旅规〔2023〕3号 | 时效 | 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3-05-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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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海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医药高新区党工委(高港区委)宣传和统战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6日
泰州市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鼓励全社会举报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各种形式向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提供泰州市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奖励行为。
第三条 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相关事项的实施。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下列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社会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等文化领域;
(二)文物购销及文物保护等领域;
(三)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电影等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
(四)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网络视听等广播电视领域;
(五)旅行社、导游等旅游领域;
(六)文化市场其他有关领域。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通过拨打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就本市区文化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
第六条 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后,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并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予以保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能够明确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第八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联名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文广旅系统在职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
第十条 根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罚款以上处罚的案件,按照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幅度设立以下三档奖励标准:
(一)较轻处罚的案件,奖励标准为200元;
(二)一般处罚的案件,奖励标准为500元;
(三)较重处罚的案件,奖励标准为1000元。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市文广旅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可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每案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书面通知举报人履行奖励申请相关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奖励发放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受理举报或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文件以及其他手段骗取、挪用、侵吞奖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