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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某电子商务店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9-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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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到办案线索,兴化市某电子商务店销售预存未经授权音乐的U盘,涉嫌侵犯著作权。经查,兴化市某电子商务店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商店铺售卖的歌曲资源因为价格低、数量多,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但实际上,这些电商店铺对所售歌曲并没有版权,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本案的查办精准应对电商侵权活动“信息网络化、实体隐匿化”的特点,有力震慑电商领域著作权违法行为,彰显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在网络空间版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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