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旅游市场典型案例:觅*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行政处罚案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5-23 16:27
  •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A市文化和旅游局向B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移送一起关于注册地为B市的觅*旅行社涉嫌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案件线索。

经查,2024年5月7日,觅*旅行社组织99名游客赴黄山旅游,由黄山市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地接,双方约定零地接费用。在旅行团进入安徽宣城境内时,黄山市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游客并非约定的保险公司客户为由要求觅*旅行社支付地接费用并最终导致“甩团”事件发生。觅*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B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觅*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本案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旅行社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可能导致接待社降低服务标准、压缩成本,增加自费或购物行程,甚至甩团、甩客,直接损害旅游者权益。查处此类行为,旨在督促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