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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三: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4-05-1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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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12月,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市民举报,举报王某擅自组织旅游团去泰国旅游。

兴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沟通和友人介绍,宣传“泰国6日游”包价旅游产品,共计组织31名游客参加其组织的“泰国6日游”,违法所得总计7620元。

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旅游招徕和旅游组织,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的规定。

处罚内容:

2024年3月13日,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20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组织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旅游产品是多项服务的组合体。旅游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采购的供应商是否合格等问题,事关旅游体验和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游客参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游团队,往往身处他乡、环境陌生,在境外甚至语言不通,因而游客对旅游经营者具有高度的人身财产安全依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设立旅行社,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都属于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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