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
2023年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信息来源: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 02- 08 15: 47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事实:王某某听取某导游推荐的“沙沟古镇一日游”行程后,未经许可,私自组织54名旅游者,收取每名旅游者49.9元的旅游团费,提供“沙沟古镇一日游”旅游服务。经执法人员调查,王某某擅自为旅游者安排交通、餐饮、观光游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694.6元,并处1.1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始终是旅游市场的执法重点对象,其违法主体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该违法行为存在着危害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办理此案的目的就是告诫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一方面旅行社开展业务要依法依规,另一方面旅游者也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参团,这样才能营造旅游市场良好氛围,保障旅游业复苏和健康发展。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3226号-1
政府网站标识:3212000013 苏公网安备:32120502010092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