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13/2025-328461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1 |
| 文号 | 泰文广旅发〔2025〕39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7-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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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队伍,依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开展第五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无重大疾病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
2.从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以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3.从事传承实践活动15年以上,熟练掌握和应用其传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4.在所从事的非遗项目相关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在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传承实践、宣传普及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行业领域内相关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5.常态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自被认定为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来,带徒不少于1人。
6.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自被认定为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来,参与各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不少于2次。
7.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居住和工作10年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人应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申报程序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有关单位拥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有关要求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承担着非遗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充分履行传承义务是对代表性传承人基本要求。在申报工作中,各地要对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开展广泛宣传并详细告知申报对象。
请各地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以当地邮戳为准)或不符合推荐程序自行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23-86890172,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299号,邮编:25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