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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
文号 | 泰文广旅规〔2023〕4号 | 时效 | 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3-06-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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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海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宣传和统战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区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泰州市区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广泛调动市内外旅行社宣传推广泰州旅游的积极性,不断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持续扩大旅游品牌影响力,推动泰州旅游业加快发展,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徕、接待外地游客来泰州旅游的旅行社。
二、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游览泰州市收费景点2个(含)以上,旅游团队须达10人(含)以上。
A线路: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其中1个为凤城河风景区;
B线路:游览3个(含)以上收费景点,其中1个为凤城河风景区,1个为溱湖风景区、秋雪湖景区、口岸雕花楼3家景区中的任意一个;
其中,凤城河风景区指该景区所辖任意1个收费景点或凤城河游船产品。溱湖风景区指溱湖湿地公园或溱潼古镇。
2.来泰旅游团队须在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高港区)住宿一晚,住宿酒店须向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平台备案。
三、奖励类型
(一)大型旅游团队组团奖励
奖励对象:泰州市外的旅行社。
奖励标准:全年从市外组织游客来泰累计6000人次(含)以上,A线路按20元/人奖励,B线路按25元/人奖励。本项奖励资金上限为100万元,如超出,则按照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金额同比例核减。该项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上限为20万元。
奖励凭据:
1.旅行社须提供每个旅游团队派团单、住宿凭证等相关资料;
2.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中填报的数据,景区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专列奖励
奖励对象: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来泰州的旅行社,旅游专列须停靠泰州火车站。
奖励标准:每趟次游客数达600人(含)以上,每趟次奖励3万元。
奖励凭据:
1.旅行社申请专列时铁路部门出具的调令复印件;
2.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中填报的数据,景区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航空线路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组织市外游客以飞机为大交通来泰州的旅行社,飞机须起降扬泰国际机场1次。
奖励标准:每架次每团游客数须达25人(含)以上,全年架次数须达6架次(含)以上,按80元/人奖励。
奖励凭据:
1.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机票的发票凭证;
2.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中填报的数据,景区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入境游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组织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游客来泰州的旅行社。
奖励标准:全年组织境外游客人数累计达100人次(含)以上,按照100元/人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上限为5万元。
(五)旅行社地接排名奖励
奖励对象:泰州市内旅行社。
奖励标准:全年地接外地游客累计达1000人次(含)以上,可进入排名奖励范围,根据地接游客人次排名,一等奖2个,按3万元/个奖励,二等奖3个,按2万元/个奖励,三等奖5个,按1万元/个奖励。
奖励凭据: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中填报的数据,景区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奖励流程
1.旅行社填报
旅游团队抵泰前,旅行社带团导游通过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按要求填写旅游团队统计表,填报团队人数、游客名单、游览景区、住宿酒店、房间数量等信息并上传。行程结束后上传该团队在泰游览收费景点发票或单据照片、住宿发票照片,要求一团一票。
2.景区确认
景区做好旅游团队人数清点、购票登记等工作,按照一团一档要求建立台账资料,配合核查工作。
3.公安验证确认
公安部门将旅行社申报的团队游客身份信息与公安内网住宿登记系统上登记的团队游客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信息一致的予以验证通过。
4.旅行社申报
旅行社按照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的营销奖励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5.第三方机构核查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及泰州旅游团队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核查。
五、其他
1.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凡旅行社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奖金予以收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2)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严重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
(4)年度组织旅游团在泰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5)有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不良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不予重复奖励情况。
(1)同一旅游团队由组团社与地接社共同承揽的,只奖励一方旅行社;
(2)同一旅游团队只可适用一种奖励类型。
六、附则
1.本办法所用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2.本办法由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原《2016年度泰州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试行)》(泰旅发[2016]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