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某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7-0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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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日,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磋商函及所附相关案件讯问笔录,依法对海陵区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场所于2024年4月30日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并允许朱某某(男,17岁)、陈某某(男,17岁)、李某某(男,17岁)3名未成年人进入,包厢消费金额为408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对该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并处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于当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泰州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原则,加强与检察机关配合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了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