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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5-0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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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祥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受托方: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    职务:局党组成员、支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经研究,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托方”),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二)组织查处市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三)引导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的从业人员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经营行为。

(四)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二、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组织受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三、受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三)行政处罚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四)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2025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

五、其他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方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重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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