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江苏某文化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4-03-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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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彩虹”微信公众号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公众号账号主体为江苏某文化公司,有“夜*”等共5个公众号,仅“*漫”能够正常打开。“*漫”微信公众号页面内提供漫画阅读服务,漫画能正常阅读,且设有付费章节,漫画内存在低俗对白内容。该单位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核查,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查处结果:
2023年10月,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906.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彩虹”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者,与相关漫画平台合作,利用公众号推广引流,吸引广大网民甚至是未成年人阅读网络漫画,却放任对其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核,部分推文及个别漫画内容低俗,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江苏某文化公司在被查处后,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错并积极改正,注销了相关公众号。本案的查处,有力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维护了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