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3-08-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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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优化企业经营行为,从而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发布一起旅游纠纷调解案例如下。
案情介绍
泰州市文广旅局接到旅游投诉:顾某曾在姜堰区某旅行社购买旅游套餐,套餐中包含三次国际旅游,两次国内旅游服务,但截至投诉,该旅行社只组织了部分旅游服务,既不愿意继续提供旅游服务也不愿意退款。
受理投诉后,泰州市文广旅局立马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了解,受疫情影响,该旅行社未能按约定组织旅游活动,购买套餐的游客共26人,均为上海同一小区的居民,其中3人已退款。在泰州市文广旅局的调解下,经过2个多月的协商,旅行社和顾某等剩下的23名游客达成一致,化解了纠纷。
调解结果
2023年2月9日,该旅行社向顾某团队提供了《关于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的告知书》,顾某等23人对此表示理解并选择继续接受旅游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因疫情影响难以履行约定服务的纠纷案件,存在游客群体人数多、诉求不一,且游客一方在上海、旅行社一方在泰州,空间跨度大,调解工作较难开展等问题。泰州市文广旅局本着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以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为目标,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利于促进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同,更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亲和力、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