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市直博物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4-12-2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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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博物馆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推动市直博物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州市鼓楼南路299号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处(邮编:225300)。来信请注明“《推动市直博物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zswwjgg@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


推动市直博物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博物馆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推动省直博物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苏文旅发〔2024〕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场馆建设。支持博物馆开展国家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和运行评估。有序推进泰州市博物馆功能提升,进一步扩大展示空间、更新展览内容、丰富展陈形式、强化教育功能。推进海军诞生地纪念馆展陈提升,加快海军诞生地旧址修缮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二、提升展陈水平。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泰州特色文化,策划原创主题展,引进精品交流展,泰州市博物馆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临展,扩大与省内外文博场馆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等方式,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

三、延长开放时间。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时节延长博物馆开放时间,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6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90小时。鼓励博物馆创意开发夜游项目,活化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打造沉浸式游览、情景演艺等多元化场景。

四、优化服务供给。除基本陈列外,免费开放的特展临展和社会教育项目,不低于年度举办总数的2/3。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常态化举办社教和研学活动,在重要节庆日开展“博物馆之夜”等主题活动。未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社会教育活动、夜游项目和精品特展临展等,博物馆可根据开发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五、推进文创开发。开设泰州市博物馆文创商店,探索设立泰州市博物馆全资艺术品公司,专营古代文物仿制品、博物馆纪念品、文物图录书刊等。鼓励博物馆通过IP授权等方式深化与社会力量合作,拓宽文创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

六、强化资金支持。市财政根据博物馆上一年度延长开放时间及夜游项目、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情况,适当调整预算安排,统筹予以支持。博物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对博物馆文化创意开发项目(见附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部用于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和人员激励。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净收益中,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的不低于70%,用于人员激励的不超过30%。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收入清单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七、做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专业评价相结合的考评监督机制,统筹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关系,对博物馆社会公益责任、特展与社教活动、文创产品研发和销售、知识产权授权、科研成果转化、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净收益,可作为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来源。博物馆完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合理运用一次性奖金等方式,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人员,以及参与延时开放和夜间服务项目的人员,实行倾斜奖励,突出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相关绩效分配和奖励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泰州市博物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诞生地纪念馆要按照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

市直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收入清单

一、文化创意衍生商品取得的收入

1.所属企业利用馆藏资源或临展资源,进行文化创意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各类衍生商品等取得的净收益。

2.知识产权(不含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企业的分成收入。

二、知识产权(IP)授权取得的收入

3.使用博物馆形象品牌、藏品资源和研究成果的收入。

4.使用博物馆IP资源举办的社会教育等开放活动授权收入。

5.未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独立拍摄制作的影视、演艺等作品的授权收入。

三、创意开放活动取得的收入

6.未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策划引进或输出精品临特展取得的展览收入。

7.创意策划开发的文创体验项目、社会教育项目、夜间游览等开放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

8.经评估认定,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文化创意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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